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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西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西执字第68号原告罗志华与被告崔慧慈、严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志华,崔慧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西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罗志华,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黎霞,系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崔慧慈,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罗志华与被告崔慧慈、严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告崔慧慈逾期未能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结果予以认可,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西执字第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 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