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申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柏德忠与被申请人陈金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柏德忠,陈金荣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申字第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柏德忠,男,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临西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金荣,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临西县。再审申请人柏德忠因与被申请人陈金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邢民四终字第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柏德忠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存在对法律适用的错误阐明,请求依法再审。陈金荣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柏德忠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申请人柏德忠与被申请人陈金荣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陈金荣的建房行为是发生在双方签订协议后,此建房行为不能改变原协议的有效性,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无效的理由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柏德忠与陈金荣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实质为承包土地出租合同,本院二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做出判决也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其他申请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法定理由,本院不予审查。综上,柏德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柏德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宏平审 判 员 程东湘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