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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六终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哇咔(天津)服饰有限公司与谢宇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哇咔(天津)服饰有限公司,谢宇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六终字第000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哇咔(天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营业执照登记)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B座608室,实际经营地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309号。法定代表人刘歌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褚洪涛,该单位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宇斐。委托代理人蔡晓东,四川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哇咔(天津)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哇咔(天津)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国俊审 判 员 赵增志代审判员 王淑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