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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申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梁上明、李翠玲因与被申请人徐秀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上明,李翠玲,徐秀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申字第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上明,男,汉族,1967年7月7日生,住太康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翠玲,女,汉族,1967年7月4日生,住址同上,系梁上明之妻。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四元,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秀兰,女,汉族,1943年6月1日生,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张芳,女,汉族,1971年5月16日生,住址同上,系徐秀兰儿媳。再审申请人梁上明、李翠玲因与被申请人徐秀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周民终字第1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梁上明、李翠玲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连忠审 判 员  王迎迎助理审判员  陈晓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