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沁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陈福义与王高威、张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义,王高威,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108号原告陈福义,男,汉族,1950年5月6日出生。被告王高威,男,汉族,1987年11月2日出生。被告张伟,男,汉族,1983年6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义诉被告王高威、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福义以被告王高威已在庭前向原告偿还完借款,双方对此事再无争议为由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福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陈福义承担。审判员  胡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药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