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南法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幼华与翁燕玲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幼华,翁燕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南法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林幼华,女,汉族,1971年5月18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被执行人翁燕玲,女,汉族,1968年12月17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申请执行人林幼华与被执行人翁燕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南法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调解:一、被执行人翁燕玲认欠申请执行人林幼华货款151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二、申请执行人同意利息给予减免,货款151000元由被执行人翁燕玲定于2014年9月1日付还26000元,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每月1日前付还申请执行人25000元,2015年1月30日前付还25000元。归还款项由被执行人翁燕玲直接汇入申请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账户,卡号:6222082003000449750;三、若被执行人翁燕玲没有按约定期限足额还款,则申请执行人不予免除利息,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一次性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翁燕玲尚欠的全部货款及利息;四、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被执行人翁晓鹏的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由申请执行人林幼华、被执行人翁燕玲各负担83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翁燕玲陆续归还部分货款,尚欠50000元及利息没有归还。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调解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经查询房管、车辆、工商、国土、银行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翁燕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南法执字第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宏 新审判员 赵 芝 林审判员 颜 丽 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