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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拱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聂某某诉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拱初字第69号原告聂某某,女,198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系甘肃郭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4月7日原告聂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聂某某承担。审判员  毛世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林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