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法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娄红霞申请执行许昌金博利箱包股份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红霞,许昌金博利箱包股份有限公司,杨成伟,周喜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许法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娄红霞,女,汉族。被申请执行人:许昌金博利箱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喜旺。被申请执行人:杨成伟,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周喜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娄红霞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鄢陵县公证处于2015年1月8日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5)鄢证执字第01号执行证书。2015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人娄红霞申请撤回对许昌金博利箱包股份有限公司、杨成伟、周喜旺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娄红霞申请撤回对许昌金博利箱包股份有限公司、杨成伟、周喜旺的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准许申请执行人娄红霞申请撤回对许昌金博利箱包股份有限公司、杨成伟、周喜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宏伟审 判 员 吕军尚代理审判员 郭林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介苏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