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孙观进与黄山市超港食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观进,黄山市超港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288号申请执行人孙观进,男,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黄山市超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国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山市超港食品有限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市超港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竺金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