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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黄亚峰与何佳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亚峰,何佳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545号原告黄亚峰,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叶华强、林宝男,福建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佳嘉,女,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李爱国、连梅明(实习),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黄亚峰与被告何佳嘉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何佳嘉的户籍所在地虽在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道,但据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一致确认,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泉州市鲤城区江南街道,本案依法应由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徐翰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