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4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陈文礼与李依强,柯绍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礼,李依强,柯绍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4036号原告陈文礼,男,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李依强,男,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柯绍华,男,1971年8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泥壁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108179411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的原告陈文礼诉被告李依强、柯绍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文礼于2015年3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礼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文礼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礼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由原告陈文礼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