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林某甲、吴某某、林某乙、钱某、李某某、林某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吴某某,林某乙,钱某,李某某,林某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134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2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女,1966年10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2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被告人林某乙,女,1970年2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2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被告人钱某,女,1971年2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颖上县,汉族,初中文化,办养殖业,住广东省揭阳市。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2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女,1967年2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2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被告人林某丙,男,1991年6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2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吴某某、林某乙、钱某、李某某、林某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欢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吴某某、林某乙、钱某、李某某、林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8日至同月22日,被告人林某甲、吴某某、林某乙、钱某及“肥弟”(另案处理)5人合伙在揭阳市揭东区被告人李某某家里,利用“鱼虾蟹”赌具开设赌场供人赌博,规定每盘每人可下注人民币(下同)5元至150元,中一赔二。该赌场每天付给提供场地的被告人李某某200元,并以每天100元工钱雇用被告人林某丙为该赌场摇骰子。2014年12月22日22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林某甲、吴某某、林某乙、钱某、李某某、林某丙及参赌人员。对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吴某某、林某乙、钱某、李某某、林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亦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庚、林某辛、林某子、林某丑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及证实材料,扣押清单,现场勘查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及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吴某某、林某乙、钱某、李某某、林某丙以营利为目的,结伙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等组织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甲、吴某某、林某乙、钱某、李某某、林某丙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甲、吴某某、林某乙、钱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林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应予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甲、吴某某、林某乙、钱某、李某某、林某丙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均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吴某某、林某乙、钱某能积极缴纳部分罚金,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均对被告人林某甲、吴某某、林某乙、钱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对被告人李某某、林某丙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6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均没有意见。本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林某甲、吴某某、林某乙、钱某、李某某、林某丙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余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6月21日止)。二、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余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6月21日止)。三、被告人林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余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6月21日止)。四、被告人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余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五、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21日止)。六、被告人林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21日止)。七、查扣的赌资人民币七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克生代理审判员 黄锐斌人民陪审员 江建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