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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祥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祥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1930号原告天津市祥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镇东堼村。法定代表人袁绪祥,总经理。被告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红星巷123号。法定代表人陈国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祥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祥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祥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48.5元,由原告天津市祥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富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