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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何志恒与穆玉龙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恒,穆玉龙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1898号原告:何志恒,男,汉族,1961年4月8日出生。被告:穆玉龙,男,汉族,1956年9月10日出生。案由:名誉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恒与被告穆玉龙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志恒于2015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志恒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后250元由原告何志恒承担。代理审判员  梁梦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