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何志恒与穆玉龙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恒,穆玉龙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1898号原告:何志恒,男,汉族,1961年4月8日出生。被告:穆玉龙,男,汉族,1956年9月10日出生。案由:名誉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恒与被告穆玉龙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志恒于2015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志恒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后250元由原告何志恒承担。代理审判员 梁梦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