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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海绿地盛嘉置业有限公司与苏一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绿地盛嘉置业有限公司,苏一娥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493号原告上海绿地盛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费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永凤。委托代理人包丽斯。被告苏一娥,女,1964年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绿地盛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一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燕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居晓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