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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志功与张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功,张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522号原告王志功,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薛兴昌,临泽县东关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洁,女,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程国明,甘肃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功与被告张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张洁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庭审中被告张洁向本庭提交身份证,证明其住所地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康乐乡某某村33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原告提交的证据,本案确属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本院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洁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梦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