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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和法民一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和法民一初字第112号原告林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被告林某乙,女,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原告林某甲诉被告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稳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7年6月1日双方到和平县优胜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随着年龄的增长,2008年始,原告与被告开始分居生活,感情破裂,难以聚合。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林某乙未答辩应诉。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于1994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1996年12月11日生育一胎双胞胎女孩,长女林某丙,次女林某丁,现均已成年。原、被告于1997年6月1日到和平县优胜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无共同的债权。原告认为婚后被告好吃懒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于2014年开始与被告分居生活。为此,原告遂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计生证明、开庭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是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自愿结婚的,并生育两个小孩,已建立了一个幸福的家庭。虽然夫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生活琐事有时会产生矛盾,但矛盾不大,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今后,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相关心体贴,互谅互让,原、被告的婚姻家庭仍会是幸福美满的。据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林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袁稳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圣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