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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沈某与钟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290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钟跃龙,平江县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某。委托代理人郑信民,由平江县三阳乡白若村村委会推荐。原告沈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钟懂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钟跃龙、被告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信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某诉称,原、被告婚前了解不深、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导致感情不和,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钟某辩称,想维持一个完整的家庭,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1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农历六月初二生育共同之子钟某鹏,现跟随原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因性格不合导致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但无根本冲突和矛盾。被告在庭审中表示愿意为家庭改正自身缺点。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共同之子,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因相互沟通和交流不够,导致夫妻关系日益淡化,但其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做到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且共同之子尚年幼,急需家庭的温暖和照顾。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沈某与被告钟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懂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盼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