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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执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程凤芹、王程与李兆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凤芹,王程,李兆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执字第00323号申请执行人程凤芹,农民。申请执行人王程,学生。被执行人李兆三,农民。现在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枝江刑初字第00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325971.5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