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管某与吕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027号原告管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吕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某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管某负担。审 判 长 闫 鹏人民陪审员 吕艳艳人民陪审员 赵夏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