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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执民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季海鸥与周成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1455号申请执行人:季海鸥。被执行人:周成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龙商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成明在建设银行温州开发区支行营业部的账户为62×××78#钞的存款元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银行账户。(本院户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行款,开户行:龙湾农商银行科技支行,账号:20100002632979500000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念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