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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执字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唐亚珍与钟炎,肖启珍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亚珍,钟炎,肖启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亚珍。被执行人钟炎。被执行人肖启珍。本院依据已经生效法律效力的(2014)茂化法平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炎、肖启珍七天内共同偿还14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唐亚珍,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肖启珍在中国银行茂名化州支行的存款帐户(帐号:6485AAAAAA)的存款1088元至本院帐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化州市支行,帐号:2072AAAAA)。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锋审判员 陈承忠审判员 陈志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