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船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6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现住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又于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7日被逮捕。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公诉刑诉(2015)82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茂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中间人介绍,为得到高息借款,因自家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办理下来,故购买伪造自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用作抵押借款,同时与被害人马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高息借款人民币十万元,月息人民币六千五百元。于案发前相继还款本息人民币三万六千元。并于2013年1月18日,又将用作抵押的自家住房卖给下洼子村村委会,获得房款人民币二十四万余元。案发后,还款人民币贰仟元。余款至今未还。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当庭提供了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并有被害人马玉平陈述、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证言、《中华人民呢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破案抓捕经过、地市常住人口查询详细信息、刘某某与马某某房屋买卖协议、说明、吉林市乡镇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向公安机关提供房产档案信息、刘某某与下洼子村房屋买卖协议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破坏社会管理秩序,非法购买非法制作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第一款,应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经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办案经过及抓捕经过证实,2014年9月4日,北京路派出所在办理马某某被骗案件过程中,在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下洼子村将嫌疑人刘某某抓获,审查中刘玉对用假房证作抵押骗取马某某人民币十万元的犯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案告破。2、受案登记表证实马某某报案称刘某某持假房证抵押向其借款,自己被骗,现找不到刘某某。3、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4、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情况。5、买卖协议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与马某某鉴定买卖协议的情况。6、说明及《中华人民呢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证实刘某某提供给马某某的产权证证件的发证机关印章、注册号、编号均与全国统一房证样式不符,为假证。7、房屋买卖协议书、会议记录及会议记录公示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将房屋卖给下洼村村民委员会的情况。8、证人李某甲证实:我是马某某同学,马某某被刘某某骗了,我和刘某某是朋友关系。2012年5月份刘某某和我弟弟李某乙找到我让我帮着借钱,当时刘某某手里拿着房票,拿房照抵押,还不了钱拿房子顶,我就和马某某说这事了,我同学说去看看,马某某就来我这我们俩一起到刘某某家看房子,到了那马某某相中房子了,就和刘某某谈好十万元人民币可以用作房子作抵押,2012年6月20日在刘某某家写的卖方协议,当时在协议上刘某某的老婆,和他家俩个女儿和他大女婿都在协议上签字了,协议上写2012年12月末刘某某交房子交不了房子刘某某赔偿马某某经济损失,第2天2012年6月21日上午我和刘某某,李某乙我们三个人开车到马某某家楼下,当着我们的面马某某拿了十万元人民币现金交给刘某某,完事我们三个就开车回家了。到2012年12月末马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刘某某不还钱而且房子还更不了名,我和马某某就到刘某某家去了,和刘某某说你房子倒不出来而且城镇户口在农村买房子更不了名,赶紧把钱还回来吧,刘某某就同意还马某某十万元钱,但刘某某总找借口说还不上,我就知道刘某某还了马某某一万元钱,别的就不知道了,后来刘某某躲起来不见我们也不还钱了,马某某查了刘某某给她的房证也是假的,我就陪她来到公安机关报案了。李某乙是我亲弟弟。刘某某全家都在协议上签字因为农村涉及到房子就这样,必须全家都同意签字才能办手续。写抵押房子协议时刘某某,他两个女儿,他大女婿,马某某和我都在场,我不知道刘某某和李某乙是否有债务关系,他俩总在一起。9、证人李某乙证实:我还有一些事情需要说明一下,当时刘某某借10万块钱这件事是刘某某提出来的,当时我和刘某某一起从北朝鲜赌场玩完回来输钱了,回来以后刘某某没钱了他和我说能找谁借点钱不,他拿房照做抵押,后来我联系的我哥李某甲,我哥找的他同学马某某借的钱。马某某借给刘某某的十万元钱在马某某家楼下,马某某亲自交到刘某某手里的。刘某某抵押房证向马某某借了十万元钱后,我在刘某某家从这10万元钱里我向刘某某借了2万3千元钱。我哥李某甲没在刘某某手里拿钱。我从刘某某手里借的这2万3千元钱上北朝鲜赌博了都输了。刘某某拿钱也和我到北朝鲜赌博去了。刘某某输了。和刘某某在借马某某这10万元钱之前,我欠刘某某3、4千元。向刘某某借钱2万3千元钱时和刘某某说我赌博用,而且刘某某和我一起去的北朝鲜赌博我们一起玩的,刘某某他都知道。我不知道当时刘某某用假房证做抵押。10、被害人马某某证实:我来报案,我被刘某某诈骗了。2012年6月20日,李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他弟弟的一个朋友要借10万块钱,准备用借钱这个人住的房子做抵押,我当时就同意了,李某甲找了一辆车,就拉着我和他弟弟去了船营区刘某某家,到刘某某家后,刘某某说给写个10万块钱欠条,李某甲说,让刘某某写个房屋买卖协议,我就把协议给写好了,之后刘某某,刘某某媳妇,大女儿,小女儿分别签了字,我跟刘某某约定第二天把10万块钱给他。6月21日上午,刘某某和李某甲,李三一起来的我家楼下,我把10万块钱给的刘某某,中午左右,刘某某的大姑爷也找到我。在协议书上签字了,到2012年12月末,刘某某也没还钱,我就去他家要,刘某某说农村路不好,等天好点,苞米卖出去就还,再去找刘某某要钱,就找不到人了,打手机最初关机,后来就换号了,我还打听到刘某某家根本就没有苞米可卖,这个事就一直拖着了,最近我到船营区乡镇房产管理处一查,刘某某抵押给我的房产证也是假的,上面的地址是一个叫“鞠某甲”的人的,我意识到被骗了,我手里不是有一个房屋买卖协议书在,以这个形式借的钱。刘某某向借钱以后,分五次还过我,还了四次利息每次6500,一次利息10000的,共计是还了我36000的利息.我不知道刘某某与李某乙是否有经济纠纷。我们开车去去刘某某家时,开车的司机叫鞠某乙,他也知道这个事。把10万块钱给刘某某时,李某甲和他弟弟在场。1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2年3月份李某乙向我借了3万块钱,当时他说他要相对象我就借给他了,还借给他5000元买衣服,李某乙说一个星期就还我,过了十多天他也没给我,我打电话向李某乙要钱,李某乙说他没钱,但可以通过他二哥李某甲借到钱。正好他也要用点钱,李某乙说他不好和李某甲同学借,让我借,他也用点,到时我们俩一起还。我说行,让他联系,后来李某乙说联系好了,对方是李某甲的同学,六分五的利息借十万元,但对方要房子作抵押。我一想如果李某乙和李某甲骗我,我自己的房子就没了,我就想到了吉林市北宁里路边看见的野广告上能做假证。我打电话做了一个假房证,想从这10万元钱里把李某乙借我的钱扣出来,其它的钱让李某乙和李某甲还。当时李某乙和李某甲做担保人,用我做的假房证做抵押向马某某借了十万元钱。马某某和李某乙先到我家看房子,在我家写的卖房协议,协议上我、我爱人、我二姑娘、我二姑爷都签的字。第二天我和李某乙、李某甲拿着我的假房证和我们写的协议到了马某某家楼下,马某某在她家楼下给我十万元钱,我把假房证和卖房协议给了她。她把钱给了李某乙,李某乙和我说这10万元钱马某某扣了6500元利息钱,还有5000元让李某甲拿走了,李某甲拿那五千是介绍费,但是当时他没有告诉我,后来和我说的,我不认这5千元钱,让李某甲自己去还去。他用2万剩下的68500给我了,完事我们就开车走了。我分几次还了马某某本金和利息共计66000元,在后来马某某向我要钱我对马某某说把李某乙和李某甲找来,这里有他们用的钱,他们用的钱得他们还。做假房证的事别人不知道,后来马某某查这个房证是假的大家就都知道。李某乙拿的2万元钱应该是赌博用了,他十分好赌。我68500元钱45000元我还王某某了,剩下的钱我到北朝鲜赌博输了。我自己去的,大概输了15000元钱,2012年8月份的事。我还钱没有收条也没有其他人在场。马某某后来找过我,我和她说我现在还不上钱,你借我钱的时候也是因为有担保人,我欠你的钱,你去找担保人去要。马某某知道房证是假的以后她给我家人打过电话说她要告我。做假房证是李某乙说借钱的人要用房证做抵押,我家房子没有房证,我就做了一个假房证。2013年1月份我把房子卖给村里了,现在房子是村里的。把房子卖给村里之前,我把房子抵押给马某某了。向马某某借了十万元以后,以为年底前就能还上,但是没还上,这事就一直拖着了,后来我想办法把这房子卖给村里了,村里给24万多元钱,当时就给我了。钱从村里账户上支出来的,是我村会计姜某某负责办的,把钱以现金的形式支付我的,我在村上任任村党支部书记。我不认为我是诈骗,有李某甲李某乙担保引见,我给马某某出具一个欠条,借马某某十万元钱,在条上写了月息6500元,担保人就是李某甲、李某乙,都签字了,我还把用房照做抵押都写在上面了。买卖假证是违法犯罪,在这件事上我认罪。我与马某某之间的经济往来就是借贷关系,签了一个买卖房屋的协议是因为我向马某某借钱的事,我们家的人都知道,我们家的人签字是证明我向马某某借钱了,还不上钱就用这个房子还。当时我和李某乙说了我家房子是新盖的,房照还没下来呢,李某乙说那不行,我就说那就照我家房的面积去打一个。就是去做一个假的。李某乙说行,反正也是你家的房子。马某某收到我还她的利息和本金后,是2012年9月左右的时候,马某某说不要利息了,让我把七万元本金还给她就行,我当时很高兴,我就找李某乙说马某某不要利息了,咱俩凑钱赶紧给马某某的钱还上,因为李某乙在借钱的时候他拿走了二万元。李某乙不相信,说马某某不要利息他要,因为这件事我俩发生矛盾,李某乙说她找马某某上我家把事说清楚,等了一段时间他们也没来,我又给马某某打电话,我让马某某找,把李某乙他们找来把事说清楚,然后我把钱全还给她,一直到现在我也没见到她们几个人的面。这件事中李某甲、李某乙哥俩起引见和担保作用,如果马某某没有他们哥俩担保的话,马某某是不可能借给我钱的,因为在这件事之前我和马某某根本就不认识。现在对欠马某某的钱我承认,我从看守所回来后给马某某打电话,跟她说了还钱的事,她同意让我还七万元本金,如果一次还不上,可以分期给,但必须让我家孩子签字,我也一定尽快把这笔钱还上。把房子卖给村上,我当时就是想把李某乙他们哥俩找到一起,把账说清楚,才能还这笔钱,欠人家钱早晚是得还的。我认罪,但说诈骗有点委屈,假房证说我犯罪不屈。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破坏社会管理秩序,非法购买非法制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的具体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忠诚代理审判员 许婷婷人民陪审员 宗丽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维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