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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知)初字第04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爱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爱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04523号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总裁。委托代理人徐耀明,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雒艳宾,男,1986年1月3日出生,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职员。被告广州爱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电平云广场B塔7层自编之01单元。法定代表人邵将,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文在线公司)诉被告广州爱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爱禾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广州爱禾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与实施侵权行为的服务器所在地均在广州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应将案件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经审查,本案原告的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因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广州爱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州爱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被告广州爱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提出上诉,则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审 判 长  魏 嘉代理审判员  邓旭明人民陪审员  栾文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永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