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炳康与郑守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1566号申请执行人:王炳康,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郑守余,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炳康与被执行人郑守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共有11件以郑守余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15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罗洋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