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杭州杭联电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杭州杭联电脑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112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元庆。委托代理人:孔剑凡(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红(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杭州杭联电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尉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杭联电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后旺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人民陪审员 曹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