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薛执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德盈与王纯青、马西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盈,王纯青,马西玲,王纯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薛执字第191-2号申请执行人:陈德盈。被执行人:王纯青。被执行人:马西玲。被执行人:王纯全。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德盈与被执行人王纯青、马西玲、王纯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31日审结。该案(2009)薛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纯青银行账户上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高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腾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