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东法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章叙中与曾楚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楚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执字第10-1号章叙中,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被执行人曾楚高,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章叙中与曾楚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14)揭东法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协议,曾楚高应付还章叙中货款人民币319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曾楚高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曾楚高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付还章叙中货款人民币319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80元。但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没有履行。本院执行的另案中,经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曾楚高名下有位于揭阳市揭东区钢混建筑结构四层楼房一幢。上述房地产于2014年7月29日被本院作出的(2014)揭东法执字第89-1号执行裁定书予以查封。案外人曾武镇对本院查封的上述房地产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已立案审查中。上述执行情况于2015年4月1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曾楚高所有的房地产被我本院裁定查封,案外人曾武镇,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已立案审查中,暂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揭东法执字第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壮文审 判 员 黄钦填审 判 员 徐庆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邱锡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