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同民初字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孙服昌与黄亚立、郑瑞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服昌,黄亚立,郑瑞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775号原告孙服昌,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黄亚立,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告郑瑞卿,女,1981年6月17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服昌诉被告黄亚立、郑瑞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服昌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亚立、郑瑞卿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孙服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亚立、郑瑞卿的起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服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服昌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王伟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苏秋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