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长执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高卫德与新乡市长远实业集团公司、新乡面粉厂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卫德,新乡市长远实业集团公司,新乡面粉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124-1号申请执行人高卫德。被执行人新乡市长远实业集团公司。住所地:长垣县魏庄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崔永勋,任董事长。第二被执行人新乡面粉厂。法定代表人张广军,任厂长。本院在执行高卫德与新乡市长远实业集团公司、新乡面粉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高卫德申请执行的新劳仲案字(2010)第022号仲裁裁决书中,于2012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2011)长执字第124号执行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将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高卫德自己办理补缴所欠缴的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的有关手续,其费用自己承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属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新劳仲案字第02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排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