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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休执字第0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程新民、徐迎运等与张新新、张芳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新民,徐迎运,张新新,张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休执字第00099-1号申请执行人程新民,男,195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申请执行人徐迎运,女,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以上两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项银广,安徽项银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新新,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张芳芳,女,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休民一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新新、张芳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新新、张芳芳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新新、张芳芳在相关部门款项人民币20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新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义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