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梁可香与秦惠明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可香,秦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梁可香,女,汉族,1965年3月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冷坑镇。被执行人秦惠明,女,汉族,1983年11月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关于梁可香申请执行秦惠明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怀法民二初字第92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梁可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鉴于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金融、土地、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10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陈飞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斯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