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徐汝光与诸城市志超机械有限公司、谭志超等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汝光,诸城市志超机械有限公司,谭志超,张祚忠,诸城硕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39-1号申请执行人徐汝光。被执行人诸城市志超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谭志超。被执行人张祚忠。被执行人诸城硕龙食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诸城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诸城市志超机械有限公司、谭志超、张祚忠、诸城硕龙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诸城市志超机械有限公司、谭志超、张祚忠、诸城硕龙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诸城硕龙食品有限公司登记户号0045969166容量200KV变压器一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宋国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执行员 王金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