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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莉,蒋文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莉,蒋文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1189号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5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5604-1。法定代表人高仲,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曲奎,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209号1-1。公民身份号码:6101261981********。被告彭莉。被告蒋文春,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86********。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莉、蒋文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 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雪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