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执行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曾庆好与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庆好,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行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曾庆好,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曾国雄,总经理。原告曾庆好与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3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逾期办证系列案件过程中,于2014年5月28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芗城区鑫荣花苑二期*栋二间店面,该财产目前已报送评估拍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行字第4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基靖代理审判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原 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