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张某甲、石某与张某乙、张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石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699号原告:张某甲。原告:石某。被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丙。被告:张某丁。本案在审理原告张某甲、石某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石某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张某甲因病于2015年4月7日去世,现原告石某与三被告和解,申诉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卞露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