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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民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欧某甲与欧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甲,欧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1421号原告欧某甲,女,1999年6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学生,住四川省彭州市。法定代理人周某,女,1978年1月22号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系原告欧某甲母亲。被告欧某乙,男,1977年5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系原告欧某甲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甲诉被告欧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甲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欧某甲负担。审判员  祝增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岳中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