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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立民终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古乔古希股份公司与西安唐城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四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西安唐城宾馆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立民终字第0004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住所地:意大利佛罗伦萨市都纳波尼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米卡埃拉•莱•迪维莱克•莱米。委托代理人:黎孟龙,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唐城宾馆。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号。法定代表人:苏景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司马文妮,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利萍,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古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唐城宾馆(以下简称唐城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3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认为,2012年,路易威登马利蒂作为原告诉唐城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共计十二个案件,唐雨欣租赁唐城宾馆商务中心南侧、玻璃隔挡内场所经营服装。因唐雨欣销售涉及该十二案假冒路易威登马利蒂注册商标的商品,西安市公安局2012年10月30日作出字(2012)251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唐雨欣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立案侦查。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了路易威登马利蒂的起诉。路易威登马利蒂不服该民事裁定,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本案所涉侵权产品的销售,仍为唐雨欣租赁期间所为。在本案一审审理期间,经向西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四大队侦办人员核实,唐雨欣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案件,目前仍在继续侦办当中,尚未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规定,裁定驳回古乔古希股份公司的起诉。古乔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刑事案件目前仍在侦办中尚未结案”的事实没有证据且事实结论错误,一审依据该错误事实作出的裁定应予撤销。(二)一审法院依据《经济犯罪规定》第十一条裁定驳回一审原告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在无事实根据的情况下作出的裁定排除了被上诉人成为本案侵权主体,属错误认定。请求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383号民事裁定,依法审理本案。唐城宾馆辩称:本案实际侵权人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已证实是租赁户唐雨欣,与唐城宾馆并无关系。因唐雨欣涉嫌销售的假冒奢侈品牌需鉴定等问题,公安机关侦办尚未结案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古乔公司诉唐城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所涉侵权产品与2012年路易威登马利蒂作为原告诉唐城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等案件所涉侵权产品均出自唐雨欣租赁唐城宾馆时对外销售的商品,因唐雨欣销售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西安市公安局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字(2012)251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唐雨欣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立案侦查,因涉及鉴定等有关问题,案件还在侦办当中,尚未结案。故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古乔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古乔公司称一审事实认定错误及法律适用错误的上诉理由,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江海代理审判员  陈德强代理审判员  杨亮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