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唐某某。被告吴某某,女,1989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营子镇惠庄村。本院在审理唐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双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亚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