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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唐某某。被告吴某某,女,1989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营子镇惠庄村。本院在审理唐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双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亚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