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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异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欧回英,吴竹梅,吴章冬,吴统红,王美珍,招燕珊等与李子亮,冯爽,冯伟鉴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谭平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平,招燕珊,冯爽,冯伟鉴,欧回英,吴竹梅,吴章冬,吴统红,王美珍,李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异字第16号异议人谭平,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异议人招燕珊,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异议人(被执行人)冯爽,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异议人(被执行人)冯伟鉴,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申请执行人欧回英,女,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申请执行人吴竹梅,女,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申请执行人吴章冬,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申请执行人吴统红,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申请执行人王美珍,女,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李子亮,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本院在执行欧回英、吴竹梅、吴章冬、吴统红、王美珍与李子亮、冯爽、冯伟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冯爽、冯伟鉴、谭平、招燕珊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谭平、招燕珊称,异议人只是(2014)佛城法执字第3765号案被执行人冯爽、冯伟鉴的妻子,并非该案的被执行人,能否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尚需经过审查并作出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人,才能够执行配偶财产。因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不一定全部都是夫妻共同债务,故法院直接执行异议人的财产属于程序违法。被执行人冯爽、冯伟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故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与两异议人无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两异议人的退休金及工资全部冻结扣划,没留基本生活费,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审理,不再直接执行异议人,并将冻结、扣划的退休金、工资退还给异议人。异议人冯爽、冯伟鉴称,两异议人已对本案执行的民事判决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法院中止执行(2014)佛城法执字第3765号案。同时,请求法院加大力度执行直接债务人李子亮。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审理的(2013)佛城法庙民初字第539号原告欧回英、吴竹梅、吴章冬、吴统红、王美珍诉被告李子亮、冯爽、冯伟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查明,被告冯爽、冯伟鉴2013年2月承租了佛山市禅城区xxx、xxx号厂房用于生产经营,并将厂房的水、电、气安装工程委托给没有资质的被告李子亮进行安装。李子亮承接工程后,雇请了原告的亲属吴树芳进行水泥施工和凿地。吴树芳在施工过程中不幸触电死亡。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226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李子亮赔偿原告388355.48元;被告冯爽、冯伟鉴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于2014年10月20日生效后,被告未能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4)佛城法执字第3765号案立案执行。2014年12月4日,本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冯爽、冯伟鉴及其配偶谭平、招燕珊的存款、收益4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冻结和扣划了被执行人李子亮、冯爽、冯伟鉴的银行存款,同时扣划了异议人谭平的银行账户及存款2625.74元及异议人招燕珊的银行账户及存款347.44元。另查明,谭平、招燕珊分别是冯爽、冯伟鉴的妻子。上述债务发生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佛山市禅城区xxx号房产及张槎街道xxx号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冯爽名下,登记时间分别为2004年11月1日和2006年3月23日。2015年1月21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冯爽、冯伟鉴发出了(2015)佛中法立民申字第28号《受理通知书》,决定对冯爽、冯伟鉴要求对(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226号民事判决书进行再审的申请予以立案审查。本院认为,异议人谭平、招燕珊分别为被执行人冯爽及被执行人冯伟鉴的配偶,两异议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为异议人夫妻共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依法有据。被执行人冯爽名下尚登记两处房产,价值较大,而本院扣划异议人谭平的银行存款仅为2625.74,扣划异议人招燕珊的存款仅为347.44元。本院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虽然被执行人冯爽、冯伟鉴对(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226号民事判决书进行再审的申请已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审查,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的规定,异议人冯爽、冯伟鉴要求本院中止本案执行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冯爽、冯伟鉴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徐清云审判员  曹 彦审判员  吴小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小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