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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少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姜某甲与姜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甲,姜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少民初字第48号原告姜某甲,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系原告母亲),汉族,山东省莱州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被告姜某乙,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甲与被告姜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加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俊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