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中商终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黄绪文与王建、武城县逸飞暖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武城县逸飞暖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黄绪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中商终字第4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城县逸飞暖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鲁权屯镇宏海路南首路东。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公司执行董事。上列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延国,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绪文。委托代理人:王淑青。委托代理人:张华,山东恒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建、武城县逸飞暖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绪文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2014)武商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2014)武商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030元,依法退还上诉人王建和武城县逸飞暖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孔祥波审 判 员 袁连喜代理审判员 马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艳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