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长青申请执行文山市金仪铟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151-1号申请执行人李长青,男,壮族,1977年7月26日出生,住文山市马塘镇新开田村民委新开田村二组96号,身份证号码:532621197707261936。被执行人文山市金仪铟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60114-5。法定代表人骆勇,董事长。地址:文山市马塘工业园区。本院在执行李长青申请执行文山市金仪铟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扣划被执行人文山市金仪铟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支付申请执行人李长青,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文劳人仲调字(2014)第13号仲裁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