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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明某与邓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某,邓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148-1号原告明某。被告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某与被告邓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价值1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原告自愿用其鄂f×××××小型轿车(品牌型号北京现代牌bh7160bmy)1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邓某所有的价值10万元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等财产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限制支付。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变卖、转让、抵押等。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二、对原告明某所有的鄂f×××××小型轿车(品牌型号北京现代牌bh7160bmy)1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变卖、转让、抵押等。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谭明志代理审判员  詹书勤人民陪审员  姚少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波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