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夹江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余凯文申请执行卞坚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凯文,卞坚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夹江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余凯文,男,住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被执行人:卞坚城,住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本院在执行余凯文申请执行卞坚城买卖合同纠纷【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47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4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卞坚城在2015年5月底前一次性付清申请标的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4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凭和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 强审 判 员  周国庆代理审判员  张娜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