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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滨民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滨民初字第00170号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吴斌,启东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启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施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