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滨民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滨民初字第00170号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吴斌,启东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启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施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