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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强与郭光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郭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生于1981年9月29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郭光生,男,生于1961年1月28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王强依据(2014)长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光生给付借款本金1377433.98元及利息。2014年12月19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113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1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曹立新审判员  张昌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