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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曾之帆与罗林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之帆,罗林贵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674号原告曾之帆。委托代理人郑继才,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罗林贵。委托代理人金世国,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之帆诉被告罗林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之帆于2015年4月15日以被告罗林贵要求对房屋安全性进行鉴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曾之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之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70.00元,由原告曾之帆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潘应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红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