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陈金钊与李跃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金钊,李跃进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保字第31号申请人陈金钊,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申请人李跃进,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人陈金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主张:被申请人李跃进因经商缺乏资金为由于2014年9月12日向申请人借款54万元。同日被申请人李跃进出具《借条》一份供申请人收执,被申请人李跃进至今未偿还借款。尔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李跃进一直拒不还款。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将来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李跃进所有的址于石狮市子芳路的房屋(狮建房权证宝盖字第01XX**号)进行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吴静怡提供址于石狮市九二路的房屋(土地使用证号:狮地凤国用(2014)第0XXXX号、房��所有权证号:狮建房权证凤里字第01XX**号)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可能因被申请人的原因,使将来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情况紧急,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跃进所有的址于石狮市子芳路的房屋(狮建房权证宝盖字第01XX**号)。以上保全财产的价值以54万元为限。二、查封担保人吴静怡所有的址于石狮市九二路的房屋(土地使用证号:狮地凤国用(2014)第0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狮建房权证凤里字第01XX**号)。三、本案申请费人民币3220元,由申请人陈金钊负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如提起诉讼,可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谢清限审判员 蔡祖灿审判员 康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淑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