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0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长军、刘长军诉被王为茂与XX、朱秀兰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军,XX,朱秀兰,王为茂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840号原告:刘长军,农民。被告:XX,农民。被告:朱秀兰,农民,(系XX母亲)。被告:王为茂,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住安徽省明光市潘村镇潘村村376号(系XX父亲)。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长军诉被王为茂、朱秀兰、XX相邻权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刘长军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另行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长军负担。审判员 管 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经伟 搜索“”